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