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