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