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