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