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一、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一、 一、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