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