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四十七)

(四十七)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