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