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