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