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