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