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