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