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