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协定(中译本)(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机构应为:

大会;

主席;

副主席;

总干事;

执行委员会;

科学和技术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

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专家小组;

秘书处。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成员由各自推选的代表团代表。大会作为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全体议事机构,由各成员提名的代表组成。大会可将其部分权力委托给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委派一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可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日常行政权力委托给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主席、副主席以及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主任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各委员会主任应由不同国籍的人担任。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开展科学活动应在大会核准的战略计划框架内,受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协调,通过专家小组、分委员会和委员会进行。

总干事应负责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招聘程序应尽可能地确保本组织的国际性。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还可以接纳观察员。观察员只有在书面同意本协定和《内部规则》的规定后才可被接纳。

本组织的总部应设在巴黎(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