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协定(中译本)(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每个成员均可书面致函总干事,提议修正本协定。总干事应将这些提案通知给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如果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有半数加一的成员对提案作出赞成性的答复,总干事应将该提案提交给在此期限之后举行的第一届大会,供讨论和通过。修正案应由出席大会或委托他国代表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修正案一经大会通过,应按照各成员的国内立法规定的内部程序予以接受、批准或核准。修正案应在代表本组织三分之二加一的成员交存接受、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30天后生效。
审查本协定的请求,若获得本组织三分之二加一个成员的批准,则本协定应予以审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此种情况下,应在6个月内召集一次成员方会议。会议日程及拟议的修订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月提供给各成员。会议应自行确定其议事规则。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总干事应担任秘书长。
在修订后的协定生效之前,大会应根据本协定和《内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尚未交存接受、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的成员在本协定生效后可参与本组织活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