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协定(中译本)(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大会是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最高机构。大会应讨论并通过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相关组织和工作的条例,起草一般性、科学、技术、经济或法律性质的决议草案,以及建立或终止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大会应在现有拨款的范围内决定收支预算,并审计和批准账目。大会应通过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缔结的葡萄和葡萄酒产品相关合作与协作的议定书。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的成员请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应满足法定人数,必须有来自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的代表出席且至少代表一半的加权表决票数。成员可以由另一成员的代表团代表,但被委托的代表团不得代表一个以上的成员。
(1)协商一致是大会通过一般、科学、技术、经济或法律性质的决议草案,设立或终止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通常方法。执行委员会就这些事项履行职能时,也应如此。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或总干事的选举,无需协商一致,预算或成员的会费分摊也不适用协商一致。此外,协商一致也不适用于《内部规则》规定的其他财务决定。
如果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未能在第一时间就某项决议或决定的草案达成一致,主席应在下届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召开之前的间隔期内,采取一切举措与各成员进行磋商,以整合各方观点。当为达成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都已用尽时,主席应按照特定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即实行一成员一票制,由出席会议或委托他国代表出席会议的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二加一票的多数表决。但是,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其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此类投票表决应该推迟一年进行。如果该成员的外交部长或任何其他主管的政治当局随后书面确认其反对意见,则此类投票表决不得进行。
(1)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以及总干事应以加权特定多数表决选出,即出席会议或有代表出席的成员加权票的三分之二多数加一票,且出席会议或代表的成员国中有一半加一票支持该候选人。如果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应在最多三个月的期间内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现任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以及总干事在过渡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继续留任。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应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总干事应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干事可连选连任一个五年任期,条件与当选时相同。大会可根据选举总干事时适用的加权特定多数和参与投票成员的多数,罢免总干事。
表决预算或成员的分摊会费,应采用加权特定多数,即出席会议或委托他国代表的成员所享有的加权票数量的三分之二加一票。大会应基于相同的条件,根据总干事和指导委员会的联合建议,并在执行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一名财务审计员。
官方语言应为法语、西班牙语和英语。相应经费应根据本协定附件2确定,但是,大会可在必要时根据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对经费进行调整。应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要求,应根据与供资相同的方法增加其他语言,特别是意大利语和德语,以改善成员之间的交流。在此之前,相关用户应正式接受因其要求而新产生的分摊款的要求。在这五种语言之外,任何新的请求应提交给大会,大会应根据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做出决定。在与非本组织成员的第三方发生任何争议时,法语文本应为作准文本。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组成机构应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