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运营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