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使用的卫星,须提前6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球站的特性、用途及所使用的卫星。

停止使用地球站,应当向原审批机构备案,并交回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