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文件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