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六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受理设置、使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所列地球站的申请后,应当征询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