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