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