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