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