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