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城市和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贷款质量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