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