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