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