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