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引用法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