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