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