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