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