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