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