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拆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