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