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