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