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