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