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