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