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