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