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